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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开庭审理后能否移送管辖

日期:2015-10-1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10年,A县某村的刘某嫁至B县某村张某为妻,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刘某诉至B县法院请求离婚,B县法院受理后,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自2012年开始至2015年一直住在娘家A县,且B县张某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张某多年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现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加盖该村委会的印章。据此,B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即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A县法院。

【分歧】

本案中,B县法院可否将案件移送至A县法院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法院管辖。因为人民法院发现手里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法院管辖。因为该案当事人张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B县法院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时不宜再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不论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下面仅就B县法院的移送管辖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限。《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法院移送管辖的时限。《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等。本案中,已经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结合案情,案件审理已经接近尾声,此时进行移送管辖违背了及时审理的任务要求,势必对案件的审结期限等情况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后不宜再进行移送管辖。

作者:杨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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