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08年8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张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脊椎严重损伤,虽经医院收住治疗三个多月后出院但仍未恢复,不能自理,须专人护理陪伴,经鉴定张某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在支付260佣元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原告张某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经调解多次无果,原告张某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但是苦于不会写民事起诉状。
〖法律指南〗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认权利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那当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写起诉状呢?下面我们结合本案来看一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 × ×年×月× ×日出生,教师,现住:某市东大街商业街北口。
被告:李某,男,汉族,19 × ×年×月× ×日出生,司机,现住:某市西街北路 50.号。
被告:A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某市西街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95000元。
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A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与原告张某骑自行车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张某受伤。原告张某于2008年8月22日起于B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脊椎严重损伤,住院三个月后出院,医嘱要求张某全休两个月。经本市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已给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000元,其余费用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只能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B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收费收据。
2.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 2010年3月17日附:
1.本诉状副本2份;
2.B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副本1份;医疗费收据21张,鉴定收费收据1张;
3.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副本份,伤残等级鉴定书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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