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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