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及策略技巧
作者:熊茜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可见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很多人看来,调解只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过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多人认为只是一个形式。其实,这个观点是非常不客观的。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十分重要,对于达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也非常重要,是法官应该重视的诉讼阶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有经济原因提出离婚的,有因第三者插足提出离婚的,也有因生理、生育原因提出离婚的,
还有因婆媳关系等原因提出离婚的等等。有不少离婚纠纷,其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离婚纠纷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离婚纠纷中,往往不仅有是否离婚的争议,而且经常还会有房子、孩子、钱财等多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交织在一起,形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离婚纠纷调处的难度。
(三)离婚纠纷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纠纷中,会有一定的利益争议,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是调处离婚纠纷的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诉讼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若能通过调解结案,可使原、被告降低敌对心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不论这次离婚案件结果如何,有子女的纽带,还要使双方以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无疑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结案,也可以减少双方对于判决的不服引起的上诉上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调解结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结果,这个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正。你情我愿,实体权利的放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些意志,不存在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错判和误判。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解结案的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若离婚案件能在一审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使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法律不能代替感情,合理不一定合法。维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以及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的差距性,在百姓眼里该受到治裁的情况,依法可能就不能处理;在普通人心目当中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看来就可能是错误。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与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总是有差距的。比如,对于婚外情是否是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百姓和法律的判断标准就可能不一。
三、离婚案件中影响调解的因素
(一)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二)法官因素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律师。当事人一般对于法官的话极为重视,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解工作重视,当然起着重要因素。
(三)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律师,并不是有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被利用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
四、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解决离婚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观念
该“调和”则“调和”,该“调离”则“调离”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有些仍然抱着“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家亲”的想法,重视“调和”、忽视“调离”,甚至认为双方调解离婚也是调解工作的失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些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对于这类离婚纠纷,如果“调和”不成,法官就应当引导双方文明离婚,不能久拖不决,以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以诚待人,赢得信任
离婚案件的调解法官,首先必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那么应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意见。具体应做到:第一,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往往有许多话压抑在心头,如能耐心、真诚地听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第二,了解、关心当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他们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第三,对当事人过分的言行和错误的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的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批评:第四,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利用冷处理法
有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表现为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她)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意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需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让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相反,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浇油,适得其反,甚至激化矛盾,导致调解失败。
(四)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
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通常多种多样,但其中往往会存在一个主要的、主导性的原因,如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第三者插足、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性格不和等等。调解人员必须善于观察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根据情况,对症下药。如对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在调解中要对过错方提出批评,劝其改正错误,并劝说另一方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性格不和的,要引导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多看对方的优点、长处等等。
(五)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
要注意利用当事人父母、子女的力量,通过亲情诱导,软化双方关系。同时,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圈子,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他们参加离婚纠纷的调解。
(六)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
这一做法有点类似于冷处理法,主要适用:法官如果经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调解,仍然没能调合,但又发现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这时不防将纠纷的调解放一放。这样做,一方面当事人的亲友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的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纠纷来说是必要的。
来源:梁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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