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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偶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期间计算的中断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偶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期间计算的中断?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孙智建

【案情】

傅某(男)与林某(女)是一对夫妻,刚结婚时,二人感情很好,出双入对,但是很快二人的性格缺点都暴露无遗,傅某与林某经常因为小事而争吵,一吵架双方就冷战几个星期。林某觉得与傅某性格不合,感情也吵没了,于是搬离与傅某一起购买的商品房,自己到邻省打工租房住。在二人分居两年期间,傅某偶有到林某居所,但是还是争吵不断,傅某与林某都觉得婚姻很难维持下次,欲解除婚姻关系,现林某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傅某与林某的情况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分歧】

针对本案中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在分居期间内,双方又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分居期间的偶尔的性行为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理由是夫妻间争吵很正常,争吵过后虽然妻一方搬离了住所,但是分居期间的偶尔性行为说明夫妻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应该构成功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重新计算分居期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分居已经达到两年,两人性格不合,不停争吵,分居期间虽然偶有性行为,但并不能说明二人感情就没有破裂,分居期间的偶尔性行为可能仅仅只是双方的生理需要。故不能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傅某与林某的情况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夫妻二人在分居期间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若夫或妻一方因感情不和搬离居所,则形成事实分居。如果在分居期间内,夫妻双方又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呢?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实上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其感情就一定会有所好转,可能仅仅因为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如本案中的傅某与林某夫妻二人,虽然二人在分居期间偶有性行为,但夫妻二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还是争吵不断,林某作为妻一方还是坚决要求离婚,其已经表明了离婚的决心。

第二,我国《婚姻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居的客观标准进行界定。笔者认为,从分居的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界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说明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在此期间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问题。倘若要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必须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感情又发生复合,或者虽未复合,但是提出分居的一方愿意放弃与对方离婚,愿意重新与对方共同生活。但是结合本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提出分居的妻一方林某并没有在分居期间与傅某复合,也未表现出要与傅某共同生活的意愿。故笔者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即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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