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12分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少梁
【案情】
2014年6月7日,刘某驾驶小车行驶,在通过红绿灯时因未注意后面车辆而变道,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后,张某经伤残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赔偿张某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以刘某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被扣12分,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第一种意见,刘某驾驶机动车时驾驶证已被扣12分,已丧失驾驶机动车资格,保险公司有权可以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刘某驾驶机动车时驾驶证已被扣12分,只是被扣留驾驶证,而并没有丧失驾驶资格,不能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这条只是在明确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两法律条款均未明确驾驶证被扣12分属于例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被相关法律明确列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其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驾驶人进行理赔。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司机刘某驾照被扣满12分,应算无证驾驶,但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刘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综上,本案中刘某的驾驶证虽被扣12分,但法律没有明确驾驶证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刘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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