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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车借给朋友发生车祸谁担责

日期:2015-06-1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1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强险过期,车借给朋友发生车祸谁担责?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魏慧

【案情】

2014年4月30日,陈某驾驶从周某处借来的小轿车在去接小孩的路上将行人王某撞伤,住院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小轿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不负责任。经调查,周某为事故小轿车的实际车主,事故车辆交强险已于2014年4月18日过期,未续保。陈某有驾照,周某是自愿将小轿车借给陈某。因王某与陈某、周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将陈某、周某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问题】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车主不论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案中,事故车辆所有人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交强险到期未续保,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王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对于超出部分,按照该机动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事故车辆使用人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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