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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正阳法院 王树恒 余黎明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汽车已经进入平常百姓家,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加。以正阳法院为例,2008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4件,调解4件。2009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6件,调解5件。2010年1至7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7件,调解3件。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原因:

1、当事人情绪对立,不愿接受法院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生命、健康、身体等重大权益,尤其是受损害的一方可能遭受了肉体损伤、精神的创伤、财产损失等却得不到及时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往往已交涉多次,逐步加深了双方对立情绪。许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都是带着一股怨气,有种“新仇旧恨”一起清算的意味,法官们努力做调解工作时候遭到当事人严重对立情绪抵触,调解第一步进展难。

2、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部分保险公司的不积极主动赔偿,消极等待法院判决,面对法官的调解提议和调解方案,疑虑重重。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多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一是以公司并未授予其调解权限为由拒绝调解;二是以涉案标的额大为由拒绝调解;三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不放心为由拒绝调解;四是以调解方案不满意为由拒绝调解;五是保险公司不出庭应诉,导致不能调解。

3、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逃避隐匿。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巨额赔偿,不少交通肇事者选择了躲避。“能躲则躲、能藏则藏”,极尽所能,逃避受损害一方的追偿,这样也造成法院法律文书送达难。因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没有留下真实、具体的住所地址,还有些当事人所留联系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忙音,不是空号就是拒接,很难联系到当事人,导致在法院送达时困难重重,还有不少被告人不出庭应诉,那么很多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也只能缺席判决。

4、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难以达成共识。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损害赔偿的基础,但是往往在这个基础性的环节就存在众多分歧,双方各执一词,面对交警的责任认定诸多不服,所以对调解方案就难以达成一致。

5、不少案件诉讼主体众多而复杂。由于目前社会上存在机动车交易不过户的现象,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又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出借、连环购车、借身份证购车、贷款购车等情况,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人多则意见杂,诸多原告或是被告内部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致共识了。例如诸被告之间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这些问题被告之间争议较大,导致最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二、对策建议 。

1、加强和当事人的交流,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是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可以让受害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可以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法官讲究调解艺术,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综合权衡考量,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

2、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探寻调解的新理念。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营利为追求,但是也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全面实施,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要解决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难题,法院就必须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地调解权限,转变理念,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促使纠纷高效解决。法院可以在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上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争取达到多方满意的效果,争取又好又快结案。

3、加强和交警部门的合作,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二是加强与交通队的沟通,促使其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实认定肇事双方责任,同时对所认定的责任强化解释工作,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尤其使肇事司机因对责任认定存有疑虑,从而拒绝调解甚至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现象的发生。对症下药,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责任认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从而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

4、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法院应着重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守法、文明、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留下详细、准确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争取双方快速、友好协商解决,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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