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
作者: 中原区法院 韩战杰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难题,其中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必然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种行为的实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比如甲以刀砍乙的头部,乙的死亡则具有必然性。
(2)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一般观察,于有同一之条件可发生同种之结果时,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因果关系。其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
(3) 盖然因果关系。它是在解决公害问题中产生的一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其方法是:由原告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的存在。其实质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导置,在我国采用此说的较少。
从目前来看,学术界一般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只要损害事实同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能够得到赔偿。其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的稍底。本案中,受害人的其他疾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即多因一果行为。加害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费的支出必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无因果关系的疾病,则是不能赔偿的。
对于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由医疗机构的鉴定和诊断结论,根据鉴定或诊断结论,如果:(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支持其治疗损伤部份;(2)交通事故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损伤部份应予完全认定合理,而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但一般不超过50%;(3)交通事故损伤诱发受害人原有的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份,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全部和部分的区分,全部的因果关系就是损伤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和引起的,比如当事人的骨折、流血等病情。部分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原本存在某些疾病,而交通损害行为使得该病症加重或者诱发了病症,换言之,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原有疾病就不会发作或者加重。实践中特别是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发生事故后,特别容易诱发相关疾病,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是否由肇事者赔偿伤者诱发或加重的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交通损伤行为与诱发的或者加重的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司法解释,对治疗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疑义的,由被告方举证。就该案而言,朱某如对钱某的医疗费有异议的话,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朱某能证明有些医疗费用并非因交通事故而造成或引起,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疾病产生的机理属于医学专业知识,因此如果被告因为专业知识缺陷难以取证的话,可以申请法院鉴定,由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患者伤情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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