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作者: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 王 芳 岳奇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车辆成倍增长,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大量增加,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就审理了182起此类案件,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97件,占53.3%。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当事人在起诉时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只确立了一般赔偿原则,未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建议交通立法、司法解释应尽快明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把“以责论处”的适用明确限于交通事故行政违法责任确定的范围,仅适用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从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缺少“惩罚性”的基础。2、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适用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仅在造成较严重身体损害并伴有严重的精神痛苦时才能判付精神赔偿。赔偿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违章故意,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责任相应减轻或折抵精神赔偿金。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及权重系数,统一尺度,并采取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标准。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到5000元为宜;构成伤残等级的,依照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数额;造成公民死亡的,依照年龄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4、对机动车责任保险进行改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增立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项,明确保险等级及相应精神赔偿额,尽到机动车辆保险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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