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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该如何处罚;宅基地包括住房的附属设施用地吗 某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土地租赁给砖厂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邵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宅基地是指住宅用地,包括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虽然孙某现在是非农业户,但孙某依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针对死亡人员能否获得征地款这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死亡的人员的民事权利已经消失,所以,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根据《土地管地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对涉及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原则为: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实际上已不再占有土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款的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土地被征用时,项某并未死亡,依法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发放补偿款时,项某已死亡,则项某所应得的补偿款应由继承人继承。
村民对安置方案不满怎么办 本案中,部分村民对拟征地项目的安置方案不满,可以要求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
国家因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如何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修筑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要向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我国有关的法规对补偿标准做了较为明桷的规定。
养子没改姓就无权分征地补偿款吗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如果项某与姑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即使他没有改姓,仍然有权继承征地补偿款中属于姑父的份额。
土地补偿费应该给村民还是村委会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裎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外嫁女就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李某虽然出嫁,但她仍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因为她的户口仍在该村没有迁出,而且一直在该村生活和劳动,履行了村民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该村的村民,应当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村委会的规定剥夺了李某的分配收益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村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款发给李某。
所谓的眺望权受法律保护吗 本案中,小刘主张的通风权和防噪声污染权、可以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测定,来判断是否超标。由于新楼房占据的是原本打算建足球场的绿地,如果小刘在当初签订买房合同时,房地产商明确承诺要建足球场,而现在擅自改建成楼房的,小刘可以依据房屋的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责任,从而间接地维护自己的“眺望权”。如果房地产商只是在广告中声称将建足球场,而且这个因素没有对房屋的价格产生决定性影响,那么,小刘主张的眺望权,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挖沟安置取水装置需要另交费用吗 房某为使用佟某家承包地的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并且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房某取得了汲水地役权。房某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佟家的水源。这种汲水地役权的行使必以一定汲水设置为条件,因此,房某有权在佟某家的承包地里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但是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以及方法而进行,对此,佟某有容忍的义务。房某用佟某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浇地,约定每年向佟某支付的1 500元,可以认定该笔费用已经包括了用水的费用以及占用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因此,佟某无权要求房某提供相应的土地。
弃耕、撂荒土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吗;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其使用权是否就要被政府收回 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卢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承包地。但是由于卢某弃耕、撂荒土地,卢某并不能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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