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某和佟某两家的承包地相距不远,佟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了一口水井。房某和佟某商定,房某用佟某家的水浇地,每年给付佟某1500元。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于是,房某来到佟某家的承包地,打算开始挖沟取水。佟某同意房某用自己家的水,但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永装置。因为这样会使自己家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佟某要求房某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而房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那么房某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房某为使用佟某家承包地的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并且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房某取得了汲水地役权。房某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佟家的水源。这种汲水地役权的行使必以一定汲水设置为条件,因此,房某有权在佟某家的承包地里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但是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以及方法而进行,对此,佟某有容忍的义务。房某用佟某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浇地,约定每年向佟某支付的1 500元,可以认定该笔费用已经包括了用水的费用以及占用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因此,佟某无权要求房某提供相应的土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入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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