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17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以上事例还是出于保管的目的。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任意使用,也无须向甲支付报酬,这实际和借用合同无异,而不再是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目的还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日期:2012-02-21 点击:18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总则《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合同法》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合同法》第三人保管。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26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暇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376次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传统的承揽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和建设工程合同,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都专章规定了承揽,并把建设工程也纳入规范。

  • 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133次

    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20 点击:153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20 点击:271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

  •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2-02-20 点击:133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日期:2012-02-20 点击:125次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

  • 关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107次

    关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