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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日期:2012-03-22 点击:133次

    汽车买卖未过户如何防止一车两卖 买受人即使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也是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原车主将该车又转卖给其他人,而这个人又对这一情况不知情(也就是所说第三章消费维权官司的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该车的所有权就应该归这个善意的第三人所有了。

  • 二手车过户如何避免纠纷?
    日期:2012-03-22 点击:191次

    二手车过户如何避免纠纷?本案中,由于窦某卖给邹某的车辆车架有改动,导致邹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买卖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双方之前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因为签订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期间,窦某对邹某有欺骗行为,故意隐瞒了车辆被私改的事实。这也说明两人之前签订的购车合同可以由法院宣告为无效合同。所以,对于邹某要求返还车款的要求,窦某无权拒绝。

  • 汽车经销商违约,消费者如何索赔
    日期:2012-03-22 点击:332次

    汽车经销商违约,消费者如何索赔 在现实购车过程中,车款的价格不会轻易因为市场价格的上调而改变。购车人的付款义务一般只在签订购车合同的当下范围内有效。简单地说,购车合同上约定的车价就是最终的车价。经销商无权变相提价。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消费者无法立即提车,而需要等待一二个月才能提车的话,在这段期间内的汽车价格浮动与消费者无关。

  • 消费者要警惕“诱导消费”陷阱
    日期:2012-03-20 点击:546次

    非法诱导高额消费,消费者如何维权 身穿白大褂的体检人员先是询问他们平时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然后向他们介绍自己相应的产品,告知老人们这些产品的功能将如何改善他们已有的症状,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了他们的保健品。但老年人买回家后服用,发现这些高价买来的保健品并不像对方宣称的那么有效,便想找他们退货,但发现人都消失了,通过对方留下的电话联系,对方却拒绝为他们解决。

  • 商品名实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20 点击:268次

    商品名实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本案中,刘某购回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本应如其名称宣称的是多功能的,但径试用后发现其实只有一种功能,这其实是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产品名称所宣示的产品的应有性能或质量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可以认定,产品的销售者隐瞒了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本产品,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2-03-20 点击:218次

    面对行规,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洗衣店对于消费者送去的衣物不仅有清洁的责任,还有妥善保管的叉务。干洗店丢失衣服应负保管不慎的责任。消费者去干洗衣服,与干洗店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干洗店收取干洗费后合同即告有效成立,干洗店便负有为消费者提供及时、保质的干洗服务,及在干洗期间对衣服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将衣物丢失,本身就是洗衣店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体现。

  • 购物卡逾期不兑换商品纠纷被调解
    日期:2012-03-20 点击:277次

    双方无约定,商家能否擅自回收购物卡 购物卡不同于现金卡、信用卡。购物卡可以看做是卖家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特殊合同,但这种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在卡上得以体现,未做特别说明的权利,就是无效的。而商家在事先无约定、无提示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已经消费过的购物卡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消费者的购物卡内是否还有现金,消费者都对这张卡有支配权和处理权,并不因为卡里没有现金而丧失这种权利。所以,超市擅自回收购物卡的行为是违法的。

  • 浅析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日期:2012-03-20 点击:206次

    浅析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生活供暖不达标,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2-03-20 点击:319次

    生活供暖不达标,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一般说来,供暖部门房屋的取暖费的收取,只会向房屋的所有人主张。对于房屋出租后,有约定承租人支付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但在供暖部门的登机管理上,仍旧只能是房屋所有人的名字。而且,生活中,绝大部分出租的房屋都是不需要承租人缴纳取暖费用的。所以,在取暖费的缴纳上,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处理。

  • 劳动合同中关于探亲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19 点击:198次

    劳动合同中关于探亲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可见,只有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休探亲假之往返路费完全由企业买单,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企业只需要支付员工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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