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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日期:2012-02-19 点击:401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有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例如,应当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适于工作的工作场所;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19 点击:217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日期:2012-02-19 点击:150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

  •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日期:2012-02-19 点击:180次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承揽工作的对象(亦称为工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范围。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如何处理?
    日期:2012-02-17 点击:429次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如何处理 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了利益。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仍然实施了帮工活动,从而给被帮工人带来了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既不会使被帮工人受到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

  • 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承担了责任后,是否可以对第三人追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540次

    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承担了责任后,是否可以对第三人追偿 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可以向侵权人求偿。其理由在于:第一,在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帮工人实际上仍然享有对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帮工人的权利并不因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而丧失。因此,被帮工人承担了补偿义务后,应当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否则,帮工人将因后来对侵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不当得利。第二,侵权人是终局的责任人,因此,让被帮工人承担了补偿义务后向侵权人求偿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

  • 在帮工人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行过失相抵
    日期:2012-02-17 点击:479次

    在帮工人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行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规则,就是指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之金额。 被害人与有过失包括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过错。所谓相抵,并非指以意思表示所为之抵销而言,乃法院于裁判时,得依其职权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谓。 过失相抵系基于公平之原则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来

  • 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害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如何安排?
    日期:2012-02-17 点击:323次

    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害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如何安排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所以,在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的认定标准如何?
    日期:2012-02-17 点击:395次

    “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的认定标准如何 外形标准说。此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外形上具有帮工活动的形式的行为都属于帮工活动,而因此遭受的损害才是“因帮工活动”遭受的损害。我认为,此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失偏颇。但我认为,应当结合被帮工人的意思、帮工人的意思和帮工人的行为的外形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2-02-17 点击:911次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帮工人,就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帮工关系是广泛存在于我国民间社会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农民建房、种地、打场等生产劳动过程中,帮工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家里有事,邻里来帮忙,这也体现了助人为乐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帮工”这一生活用语所表征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确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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