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项某是甲村村民,2005年该村包括项某家的大幅土地被征收,随后便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征地补偿价款一直未达成协议,遂拖至2008年补偿款才发放,而此时项某已经死亡。村民会议经讨论确定了分配方案,决定按目前登记在册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这样,尽管项某在世时土地已被征收,但是由于补偿款发放时项某已死亡,所以按村里的决定其不能获得补偿款。请问,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款?
【法律解析】
针对死亡人员能否获得征地款这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死亡的人员的民事权利已经消失,所以,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根据《土地管地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对涉及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原则为: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实际上已不再占有土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款的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土地被征用时,项某并未死亡,依法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发放补偿款时,项某已死亡,则项某所应得的补偿款应由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稠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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