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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律师谈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限制

日期:2012-04-24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日常家务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夫妻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外部关系。由于存在这两方面的关系,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时所为的行为是否对被代理人产生连带责任?

世界各地的婚姻家庭法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一般都规定凡属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的,另一方可以对其行为加以限制,但在这一限制能否对抗第三人上,则规定各不相同。归纳之,主要有这样几种做法:其一,可以对抗第三人,不产生连带责任。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家庭法即采用这一作法,其法律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夫妻不负连带责任:1.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他方有权限制对方的行为,限制的方式为通知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经限制后他方不承担连带责任。……。3.一方越权产生的债务,由自身偿还,他方不承担责任。”其二,经登记或告知后可对抗第三人,不产生连带责任。其三,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为标准,决定连带责任是否产生。

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在共同财产制下,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先由妻子的个人财产偿还,仍不足时由夫个人财产偿还;在分别财产制下,则先由妻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夫个人财产偿还。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把代理责任直接及于被代理人。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没有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只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专家建议稿虽设立了夫妻日常家务代理制,但却没有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既不符合世界立法惯例,也使日常家务代理制的规定失去了意义。法律设立日常家务代理制,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对夫妻代理行为进行限制。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规定夫妻的连带责任,使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借口逃脱责任;限制夫妻的代理行为,就应明确不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增设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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