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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是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三是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是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五是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六是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七是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八是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九是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职业病防治除了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其他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含义的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本条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此前,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5日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分为9类99种。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原本局限于企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或转嫁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造成我国基本劳动力的严重损害,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已成当务之急。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就是要依法让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上负起责任,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不预防、不控制和不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并为其提供法律的保障。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在优生优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军队医疗机构向军队人员普及优生优育知识,为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优生优育咨询和技术指导。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并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严禁任何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章共分9条,针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同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的控制。本法重申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对利用超声波等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关于公民选择避孕措施和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的规定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应当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研究、应用和推广的政策和法规;为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提供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计划生育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用于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研究、应用和推广的财政投入;积极吸引非政府资金、海外资金等各渠道的投资,促进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定 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法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关于二者的职责范围,本法没有规定,应当参照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方法。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严格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条件,增加服务内容,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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