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格法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问题,也是一个较难作出规定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一要保障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实施;二要保障政府对价格的适当干预;三是要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作一个恰当的划分。经过反复的征求意见,反复的调查,反复的研究,最后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价格法,现在所作表述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l)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限于是五个方面的价格,即: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它的意思是这部分商品有很多种,只有关系重大的极少数才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具体的由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确定。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这项规定的意思是资源稀缺的商品多数仍然要依靠市场调节,只限于是少数品种由政府制定价格。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这是指只要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商品,都属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这样就能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关于对自然垄断的理解,应当是限于规模效益或者技术条件,只能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经营者进行经营而形成的垄断,在现实中比如自来水、煤气、电网等都属于自然垄断经营,并且还都是在一定的领域内的独家经营、政府应当干预其价格的制定。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这些都是与社会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并且又是社会公众都离不开的一些事业,比如,公共交通、电信、邮政服务等,这方面的价格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不能由经营公用事业的部门自行决定价格,以防止为了部门的利益而使消费者实际上被迫接受其价格,利益上受损,同时,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为了保证其正常发展,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也应当由政府进行必要的直接干预。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是指为了公众谋利益而提供服务的收费,它是通过收费补偿服务中的消耗,但又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比如,教育单位依法向接受教育的人所收取的费用,医疗单位向就医的人收取的费用,以及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所收取的费用,都属于是公益性服务价格,对其中重要的项目就应当由政府控制其价格,以保持其公益性质和得到合理的补偿。在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所指的重要部分,具体划分则在定价目录中确定。
在由政府制定的价格中,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涉及具体种类时,是采取政府指导价还是政府定价,也应当在定价目录中具体规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也就是由制定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的法定部门来具体决定。
(2)应当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五个方面,并不是都必须由政府制定价格,而是在必要时由政府制定价格,或者说在正常状态下,没有必要时,就可以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比如,粮食在购销价格正常时,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只有在供求情况不正常,价格异常波动时,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样,就比较好地把政府的力量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价格法正是提供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保障了这种结合,所以是制定得比较好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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