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格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是一个特点,也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确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这就为宏观价格的调控提供了法律根据;其次是规定了如何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列入计划,这就是为调控目标确立了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约束力;第三是明确了实现价格调控目标的常用措施;第四是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监测制度等作出了专门规定,适应了价格调控的需要;第五,针对重要农产品价格易于波动的情况,从保护生产出发,专门规定实行保护价格的措施;第六,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干预措施;第七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第八,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常态。上述八项规定构成了政府对宏观价格进行调控的有效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法律措施、经济措施、行政措施同时使用、结合使用,联系着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融合于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所以这一部分也是经济立法上的一个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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