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格改革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进展,从法律制度上来说,这也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和欢迎。这项制度是总结了一些地方的经验,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见,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过程中酝酿成熟的,并形成了法律规定,它将对增强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防止片面性、随意性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得到消费者、经营者的支持。听证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1.听证的范围。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是指,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列入听证范围首先是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的,这是最重要的标准,随后列明了三种类型的价格,但是又不仅仅限于是这三种类型,而是还加上了一个“等”字,表示其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有必要时也应当列入听证的范围,这样并不会超出价格法的规定,因为此项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2.听证会的主持者。按价格法的规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因为它是统一负责价格工作的,较为超脱,有利于客观地听取意见,防止受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的影响,当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主持听证会时,也应有制度上的保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3.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对象。在价格法中规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他们是价格活动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应当以法律保障他们有提出意见的权利,而且政府的定价部门有义务听取他们的意见。
4.听证的作用。或者说这是举行听证会的任务,在于论证所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求科学、合理、全面地考虑所要作出的价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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