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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321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规定 新生儿保健,即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所实行的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
    日期:2013-07-23 点击:113次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所实行的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四款的规定,指的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奖励措施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即从各级政府财政中开支,有的奖励措施的执行主体则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即从其自身经费中开支。

  • 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215次

    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的规定 各地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主要有:由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进行新型或者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发放农业贷款、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优良品种、优先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两高一优”农业、优先提供优秀生产资料、优先收购农副产品等等。

  •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帮助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60次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帮助的规定大部分地方都规定,在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土地承包方面,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一些地方规定,城市分配住房或者农村安排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一些地方规定,农村划分自留地、自留山、口粮田或承包地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进行划拨。有些地方还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的集体收益或福利分配份额。

  •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
    日期:2013-07-23 点击:529次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据统计,全国每年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能达到2600万件。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

  • 关于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62次

    关于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 本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资金一般照发。

  •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日期:2013-07-23 点击:1042次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生育社会保障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指妇女由于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生育社会保障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哺乳期母婴健康与收入保障、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措施以及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女的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性母婴平安保险等。

  • 关于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予以奖励的原则性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21次

    关于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予以奖励的原则性规定 保障群众避孕节育的需要与安全;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对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救济,等等。

  • 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日期:2013-07-23 点击:159次

    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共少生了3亿多人,为经济社会发展节约了大量的财富。因此,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国家应当拿出一部分财富再分配给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从而建立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奖励、社会保障以及优惠优待机制,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 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97次

    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做出了规定。一些人出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对女婴歧视、虐待,甚至为了达到生儿子的目的,遗弃女婴。一些地方女婴的死亡率明显高于男孩,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对于遗弃女婴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歧视、虐待女婴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婴的保护,同时多关心照顾女婴和生育女婴的妇女,为她们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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