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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思考
    日期:2015-04-27 点击:111次

    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思考民意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事实都是对客观情况做出一定程度的判断。但由于审判人员与民众受主客观条件以及认知能力的限制,会对案件事实做出两种不同的事实认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只要审判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知符合相关规定,就可假定他已最大限度地还原了客观事实,可依此来定案。但民众的认知并不受法规限制,他们只是根据客观事实的真实情况做出理性的判断。社会公众的预期结果与法官根据法律所作的判断之间存在距离,导致法意与民意就个案上演了一幕幕博弈与冲突的悲喜剧。

  • 建议加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日期:2015-04-27 点击:246次

    建议加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感情和私生活方面的情况,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一个限制。但是,法律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根据案情做出决定。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后,也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判。

  • 民事案件上诉率高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804次

    民事案件上诉率高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意愿,当事人自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而上诉。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当事人部分主张,驳回了其他诉求,或者驳回了全部诉求,当事人认为和自己的目的或想象出入太大,判决结果和自己的想象利益不相吻合,于是产生了对某个法官的不信任,甚至对整个基层法院的不信任,坚持要上诉。实际上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裁判是公正的,但当事人就是不相信。

  • 新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日期:2015-04-27 点击:82次

    新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制度是严峻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显现“人性之光”的绿洲。少年法庭的建立被认为是我国审判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柘城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成立了少年刑事法庭,采取有别于审理成年犯的做法,坚持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实现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有机统一,必须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 浅析涉老案件增多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103次

    浅析涉老案件增多的原因及解决对策针对老年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和老年人的实际困难,把维权工作融入老年人诉讼的全过程:以立案接待为“窗口”,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为核心,以缓、减、免交诉讼费为重点,以法律咨询、专项服务、热线救助为辅助,构筑了全方位的司法救助体系。

  • 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113次

    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通许县法院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改革现行选任程序,由人民法院之外的机关进行任前审查和把关,由人大进行考核和任命,从源头上摆脱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的依赖。二是制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强制程序,把当事人申请参加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明确告知。

  • 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287次

    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及对策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机制。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制流于形式,不抓落实,领导包案仅限于挂名。包案责任制落实的不好,包案人很少能花费身心精力处理所包的信访案件,多为简单的走访,作一个谈话笔录,致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切实解决,是当事人由初访变重访,重访变老户。

  •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类型和特点分析
    日期:2015-04-27 点击:314次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类型和特点分析城市市场管理引起的纠纷。由于就业的压力,很多人没有生活来源,不得不做一些小买卖维持生计,由于本小利簿,租用不起门面经营。为了吸引顾客,他们违章搭建商铺,随地摆卖,占用公共场所,在城管整治“三乱”过程中,他们的违章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或埋怨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而引发纠纷,以及违法违章经营、甚至无证经营引发的管理矛盾纠纷等。

  • 浅议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日期:2015-04-27 点击:153次

    浅议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应将因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特定纪念物品”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中来,即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要给予赔偿,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同样要进行赔偿。此外,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不作为侵权,也应明确纳入赔偿范围。同时,还应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对于受害人死亡的,应在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赋予其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日期:2015-04-27 点击:121次

    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及建议历经劳动仲裁、一二审民事诉讼、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诉讼,时至今年8月仍不支付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上诉过来后,中院承办法官了解到第三人截瘫急等钱治病以及原告故意拖欠职工工伤待遇的情况,为给第三人节省时间、方便第三人,极力说服原告同意书面审理,立案后不到半个月就将此案审结,维持了工伤认定,高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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