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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当前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日期:2015-04-30 点击:216次

    当前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既与涉黑犯罪相勾连,究其本质又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廉洁形象,还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 法官行使释明权是职权更是职责
    日期:2015-04-30 点击:68次

    法官行使释明权是职权更是职责 法官行使释明权,范围主要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释明、程序方面的释明、诉讼请求方面的释明、证据方面的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释明。法官释明权行使有“必须行使“可以行使”情形之分。当法官自己设定规则时必须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规则的行使方法,让当事人明了规则的内容及其他事项;当法官行使逻辑推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不利推定时,法官必须行使释明权,如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证据,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应由谁承担的释明。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日期:2015-04-30 点击:270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措施。案件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指挥员的指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法者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防止因抗法人员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尽力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求助,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 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
    日期:2015-04-30 点击:172次

    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 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五个新特点及五项对策
    日期:2015-04-30 点击:312次

    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五个新特点及五项对策 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日期:2015-04-29 点击:75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从法理角度考虑,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从婚姻法的角度而言,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即组成共同的家庭,在各方面互帮互助,但是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独立人格并没有因结婚而混为一体。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案例研究
    日期:2015-04-29 点击:218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案例研究在王某与薛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确认向案外人刘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但王某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及向案外人吴某借款一事。且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家庭装潢款的来源,王某陈述系其母亲的卖房款;投资做生意的款项来源系向其父母所借。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5-04-29 点击:127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个人债务,应当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个人债务。鉴于现行法律并无相关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因此,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首先应当对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关于家事代理权,台湾地区民法(2002修正)第1003条规定,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丈夫私自处分房产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5-04-29 点击:62次

    丈夫私自处分房产协议是否有效这是一起典型的单方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被告王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陈某,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有该房屋的共有人罗某某的签名,而中间人唐某某出庭作证时也认可罗某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场,后来罗某某知道实情后,曾因价格问题不愿卖房。

  •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日期:2015-04-29 点击:52次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某与杨某之间关于这18万元的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王与杨是夫妻关系,这18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此笔巨款在民法上性质是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王某将18万元赠与刘某,显然未征得杨某的同意,因此王某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这一点在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中也得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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