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的构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的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这是原则,作为例外,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作出调解。这说明,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存在可以庭前调解的案件;同时说明,在各级人民法院均可设立民事审前解庭。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一)犯新罪(二)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撤销缓刑的第三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解释,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既不利于具体操作,也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情节严重作进一步规范:缓刑人持续一段时间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从庭前证据交换看当事人权利保障庭前证据交换的核心条件是“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在案件庭审前即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如果证据材料很少,案件事实很清楚,当事人只是对法律问题存在着一些争执,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这种证据的交换了。
试析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理案件就必然涉及到合议庭成员的分工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都应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在表决案件审理结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各合议庭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可见合议庭内部并未规定分工问题,各成员也无主次之分。
对未成年违法者给予罚金是否得当问题分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适用的规则是替代责任,即由监护人对未成年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然而行政与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行为人,行为人与罪过(刑)承担着不可分割,此责任不可替代。
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案件二审审判组织问题研究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管辖或审理的案件,由原承办人或合议庭继续审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低,审判组织成员的不合理系主要因素之一。故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原则上应比照我国新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如果经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为例外也可由原合议庭或承办人继续审理。
关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但是现在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另外,学校本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具体对策和措施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必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首先,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使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劳动法规。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一方面,对国家侵权行为予以赔偿可以避免、减少和消除因损害得不到补救而引起的种种社会冲突,增进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便于国家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赔偿制度所追求的责任有序状态将给全社会带来生机与活力,无疑将促进社会的进步。
论执法公正与执法公开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不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即便得到满意的结果还不一定能够妥善的执行,因此,现在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的口头语,折射出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现状。因此,尽快完善信访机制,如设立信访终结机制、制定信访程序等,杜绝多头访、重复访的现象,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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