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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及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由于民法条款上对此未作出规定,学理上对此问题的探讨也较少,所以,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容易产生偏差。从上例可以看出,对于此类纠纷,三个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究竟应该告村委,还是应该告乡政府,如果同时将村委和乡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应否允许,明显地,起诉村委的依据是侵权,而起诉乡政府的依据是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对此案进行定性,能否合并审理。
解决“送达难”的几点思考邮寄送达费用较高。针对送达难的情况,在实践中不少法院与邮政部门协议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对于普通的邮寄送达方式,使用特快专递成功率较高。而这种送达方式成本过高,如果普遍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在目前办案经费还较为紧张,而当事人又不愿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显然无力开支。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债的抵销之处理债权依其性质为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又因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而有所不同。在法定抵销场合,为双方的债权均届满时不得抵销;一方债权届满时而另一方债权时效未届满是否得抵销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当主动债权时效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不得抵销;主动债权时效未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届满可为抵销。
中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主体的规定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误以为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和“雇主个人或雇主组织”的原因,就在于只注重了集体谈判的双方代表这样的“形式和过程”,忽视了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权利的真实享有者和真实承担者,而不是形式上的“代表者”。
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认为应当对死者的名誉等现象进行法律保护,但不能完全同意上述诸说。笔者认为死者是不存在的,但死者名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生命痕迹,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自然人死后遗留的生命痕迹。因此笔者的观点姑且称之为“生命痕迹保护说”。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思考传闻证据中包括的另外一类是“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这一项因为经过“转述”这一中间环节,所以在我国也属于是“传来证据”的范畴,但是我国证据立法也只是对其证明力加以限制,在审判中却是可以使用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男方自愿给付女方数额较大财物的。女方没有索要,男方完全出于自愿,此种情况,无论数额大小,一律不予返还。根据民法原理,当事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应视为合法行为,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一些地方以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是否索要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因为数额较大就认定为索要,数额较小的就认定为赠予,事实上,还应从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这一实质要件上去把握。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成效及建议《证据规则》的颁布,是我国由长期以来实行的超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重要步骤,它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变了由法官包揽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状况、强化庭审的作用及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认证。总结了各地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对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进而保障司法的公正与独立至关重要。
妇女性权利被侵害的民法救济侵害妇女性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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