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丽平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第四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电视电话精神,依法及时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郑州中院行政庭对郑州市涉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障、工资等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从这些案件审理中发现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有所助益。
截止11月26日,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91件,目前已审结90%;受理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案件184件,目前已审结近70%;受理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费等的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28件,目前已审结准予执行25件,执行回款项40余万元。
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
一是牢固树立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审判理念。从工伤、社保、劳动监察等制度初衷出发,基于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在诉讼引导、举证质证、依职权调取证据、风险提示、司法救助等方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
二是开辟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诉前保护和审理执行力度,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及时拿到工资,职工及时享受工伤、社保待遇,让他们有尊严、有保障地生活。如郑州中院审理的原告郑州某工程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李某工伤认定一案。2010年11月28日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时被砸伤导致腰部截瘫,躺在医院急等拿钱治病,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
历经劳动仲裁、一二审民事诉讼、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诉讼,时至今年8月仍不支付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上诉过来后,中院承办法官了解到第三人截瘫急等钱治病以及原告故意拖欠职工工伤待遇的情况,为给第三人节省时间、方便第三人,极力说服原告同意书面审理,立案后不到半个月就将此案审结,维持了工伤认定,高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方便进城务工人员诉讼。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案件,就地调查、就地开庭、就地结案,尽量节省其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四是加大协调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工伤、社保等待遇在案件审执结前就拿到手,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节约了时间、节省了成本,避免了胜诉后艰难的执行环节,切实保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
五是加大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最大合力。
通过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案件的审执,我们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依法维权意识。出现拖欠工资或是工伤、社保待遇等纠纷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过激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知晓维权路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劳动保障监察局(队)、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办公室、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合法途径。国家施行的工伤、社保等方面的立法,以及“两金三制一罪”,即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总承包负责制、属地政府负责制、一卡通实名制(以进城务工人员的实名在银行办好工资卡,工资逐月打入卡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制度,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依据和保障。
三是树立主张权利的时效意识。相关法律对维权设置了时间限制,超过了权利主张或起诉期限,将得不到支持或失去胜诉权。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就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按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是必须弄清楚谁是你的用工单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的工作一般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的情况较为普遍,出现拖欠工资或是工伤、社保待遇时,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弄清楚谁是你的用工单位 (老板),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准确高效维权。
五是必须强化证据意识。要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不论是诉诸行政机关处理还是法院裁判,证据都至关重要,尤其是法院诉讼中更是一切依靠证据。因此,对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平时工作中就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老板)聘用职工的手续、员工手册、工牌、工卡、门禁卡、工资卡(表、条、发放单、领款签字)、出工记录、用人单位(老板)为职工投保的单据等等一切可能的证据。一旦事故或争议发生后,更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结论、费用单据等等相关证据,及时制作或获取知情工友的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为以后的维权、诉讼打好基础。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