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通许县人民法院 胡学斌
人民陪审制度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陪而不审、不议现象突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流于形式,案前不了解案情,只是被临时通知参加庭审,陪审员很少发问,庭审后也不参与合议,只是在最后署个名,就完成陪审了。二是陪审员选任机制存在缺陷。制度中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只是法院的陪衬或根本不进行,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也只是例行程序,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严重依赖人民法院,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严重受法院制约,不能独立公正履职。三是陪审员经费保障存在问题。受经费紧张和现行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所限,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很难得到相应经济补助。四是人民法院在决定陪审员是否参加陪审案件时缺乏制约措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制约,很多影响较大的案件,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很多普通的小案件,为了凑数,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至于当事人申请程序,则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也很少知道这项权利。五是人民陪审员素质整体不高。不少陪审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专业理论水平不高,庭审技巧、方法不高。六是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的确定程序随意化,很少按随机方式确定,只是法官根据喜好和就近方便原则在开庭前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
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通许县法院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改革现行选任程序,由人民法院之外的机关进行任前审查和把关,由人大进行考核和任命,从源头上摆脱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的依赖。二是制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强制程序,把当事人申请参加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明确告知。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任职前的文化程度和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加强对任命后的人民陪审员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庭审技巧和方法的培训,形成一种培训考核机制。五是严格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的确定程序,坚持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杜绝根据喜好确定。六是严格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的审理程序,在庭前合理时间确定陪审员,邀请其查阅卷宗,庭后邀请其合议案件,参加调解,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