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如战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各国立法通行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意味着认定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不可抗力主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标准,不能依据某一个个人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个体的预见能力会有所差别,预见性会因人而异。对一些经验丰富的人来说,可能能够预见,但是对其他人来讲,要求其具有预见性很困难。所以,必须要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当事人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二是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必然性,人力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当事人已经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者不能克服某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是不可抗力是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这里的“人的行为与人的主观意志”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人。比如,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是它并不具有独立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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