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和人身自由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二.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侵权人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在市场经济社会,某些主体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益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不仅如此,某些侵权人亦可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而获取利益。此类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财产损失难以计算,本法第二十条因此规定因侵害人身权益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数额依照三种标准确定:
1.损失数额: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其遭受具体财产损失数额,按照被侵权人证明的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2.侵权人获益数额:被侵权人无法确定准确的财产损失数额,但能够证明侵权人因此而获得利益的,按照被侵权人证明的侵权人获得收益数额予以赔偿。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隐私被披露等侵害非物质性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如何赔偿,怎样确定赔偿数额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例如,某明星出席慈善捐款仪式的照片被印到某保健品的包装盒上,该明星起诉企业侵犯肖像权。这类案件中,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确实存在,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成了裁判的关键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的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中,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其中之一,由此,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考虑。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侵害他人名誉、姓名、隐私等人身权益,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只是计算财产损失的角度不同而已。
3.法院确定数额: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存在“损人不利己”的情况,有的侵权人将别人的隐私放在网络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他自己并没有获利,如果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仅是获利的给予赔偿,没有获利的不予赔偿,则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侵权人也得不到惩罚,建议明确规定,没有获得利益的侵权人也应当负责任,责任大小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本条对既侵权又没获利的赔偿作了规定。当出现侵权人获利的利益难以确定时,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数额。这项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一是侵权人损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情况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二是赋予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侵权人不能因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
本条借鉴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与之类似,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受侵害之后,权利人的损失亦难以确定,一般都依据这一方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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