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命令能否作为不可抗力?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我国有一些学者认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某水库根据政府的命令,紧急泄洪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该水库能否以政府的命令为由进行抗辩?对这个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
2.不可抗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前提是不可抗力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被免除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查清楚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除外条款,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时,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比如,在邮政法中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有时,法律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附有额外条件。比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将不可抗力免责附加了“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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