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还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如果战争、暴乱、罢工等需要被列为免责事由的,则与不可抗力等并列规定。因此,战争、暴乱、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再例如,荷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承担责任:a.损害是由于军事冲突、内战、暴动、国内骚乱、暴乱或兵变引起的;b.损害是由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事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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