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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现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同时,它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特别大。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职工队伍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已经达到4000多万人,农民工超过3200万人,占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强。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低得可怜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据了解,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大致如下:一是企业“自有职工”,包括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形成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随着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两层分离,这类人员数量比例较小;二是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新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大多数是与技术骨干签订的;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他们能占到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除少数企业使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以外,大多数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要求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的没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有的缺少工资支付标准或方式,有的以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个别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还和工人签订了霸王合同甚至生死合同。

一方面,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经常能够听到农民工爬塔吊、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政治的安定。尽管近年来在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一些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法制建设和机制建设,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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