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情形,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笔者认为,为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尽量避免撤销终局裁决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之诉的同时受理。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如果在用人单位起诉时,劳动者尚未起诉,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劳动者又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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