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配套设施等于公共设施吗

日期:2015-11-16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刘晓婧 李愿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为南宁首例业委会开发商之间权属纠纷案,位于银沙大道的新加坡城也备受关注,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所有权到底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良庆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业委会停止侵权,并需要承担10.58万元的诉讼费。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当日到庭的业委会成员没有想到,而这笔高额诉讼费也不知将从何而来。

面对结果业委会抛出疑问

今年3月13日,本报曾对这一案件进行报道,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对小区的幼儿园、会所和架空层权属之争也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等待已久的结果并未如业委会所愿——获得会所和架空层的使用权,而且由于诉讼标的太高,他们还要承担巨额的案件受理费。

昨日,到庭的几名业委会负责人称,这并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他们认为,虽然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三处地方权属业主,但是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都是当初开发商承诺会有的,如今,本来应成为会所的地方却还是毛坯房,架空层也闲置着。既然不出售,又是当初承诺给业主的配套设施,为何业主不能使用呢?

业委会还认为,幼儿园等这三处地方的权属确认的法定机关应当是房产管理部门,而不是由法院来确认,法院本身就不应当受理这一案件。

配套设施不等于公共设施

对于业委会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的疑问,良庆区法院的李愿法官对此解答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责之一,因此,大地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确认,是属于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是归业主们所共有的,这些都是业主居住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此外,还有共有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建设和居住使用分不开,依法配套修建的,并且建设费用一般已摊进住房销售价格,由整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的小区配套设施”。

法官解释,配套设施并不等同于公共设施,如果配套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委会认为是归他们所有,那么这一权属开发商在报建或售楼时就应明确约定是归业主所有。虽然业委会称小区的会所和幼儿园是开发商当初承诺提供的配套设施,然而,从大地公司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书等证据来看,幼儿园、会所和架空层并未计入售房公摊。

根据证据三处地盘属开发商

小区的架空层是双方争执的其中一项,业主们认为,架空层属于公共设施,因为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如果没有了架空层,他们的电单车就无处安放,也没有锻炼身体的场所。

法院调查发现,新加坡城小区的架空层高度已经达到6米多,已经超出不计算容积率的2米多。但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占用2号楼架空层280.8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法律规定,这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小区业主法定共有物业,剩余的839.2多平方米架空层才属于大地公司所有。

此外,小区独立建设的幼儿园和会所也在业主争取范围之内。经调查发现,这两处的土地是由大地公司合法取得,经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大地公司出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于架空层的是,这两栋楼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符合《物权法》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这三处地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大地公司承诺将架空层、幼儿园和会所赠予小区业主作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使用,它们的权属也是基于由大地公司合法开发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大地公司即原始取得所有权,其所有权的确定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这三处地方的权属是归大地公司所有。

业委会需承担10万元诉讼费

26日,良庆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小区的幼儿园、会所以及839.2平方米架空层属于开发商大地公司所有,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将放置在会所、架空层中的乒乓球桌等设施、物品搬离会所和架空层,其中,10.5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对于如此高额的诉讼费,主审法官称,由于这一案件诉讼标的较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相对也高一些。由于业委会对此方面的法律不是特别了解,因此,在庭审之前,主审法官曾经拿过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书籍给业委会负责人了解,希望双方能够进行调解,而不是走到判决这一步,但是业委会却不同意调解。

而业委会负责人对此称,他们一直认为,最后的判决即使不会全部判给业主所有,也应该是和开发商各占一半,或者开发商提供一个能够方便停车、进行娱乐活动的场所。而对于这10万多元的诉讼费,业委会负责人称,业委会一分钱都没有,如今这笔费用还没有着落,目前还未决定是否要上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