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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关系栏目:劳动关系的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后的劳务关系及受伤赔偿问题探讨,用他人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

  •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必然终止吗
    日期:2022-10-25 点击:138次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必然终止吗

  • 对于外卖小哥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的不同“身份”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7 点击:483次

    对于外卖小哥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的不同“身份”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 网络主播是否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7 点击:105次

    网络主播是否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根据协议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从业人员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协议约定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保障从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基础上合理衡量确定。

  • 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
    日期:2022-10-17 点击:285次

    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之劳动权益不仅需要最普适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还需要依据其职业特点给予特殊的权益保护。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开始施行以来,历经四次修正,不断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职业病预防、诊断和医治提供有力的法律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5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相互衔接,通过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该群体提供了多方位的职业保障。

  • 居家办公也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6 点击:263次

    居家办公也构成劳动关系当前企业用工形式、办公方式多样化,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办公方式。对于单位主动安排或是已征求单位同意在家工作的劳动者,其考勤制度不应按照是否到公司指定办公地点办公来定论,在家办公亦应依法认定为正常的工作方式。故存在该类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居家办公的职工予以规范,以降低用工风险。

  • 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日期:2022-10-16 点击:90次

    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个人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厘清用工性质,并非企业支付报酬、个人为其提供劳动,即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则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 外卖送餐员与新业态平台合作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形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6 点击:149次

    外卖送餐员与新业态平台合作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形成劳动关系随着新业态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采取的用工模式也呈多样化发展。与传统产业相比,新业态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一般来讲,在外卖送餐等新业态行业中,如果网络平台公司仅负责提供订单交易信息促成交易,外卖快递从业者完全支配自己的配送行为,不受平台或平台合作公司的约束或人身属性的管理,则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 向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4 点击:83次

    向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并非仅存在劳动合同一种法律关系,也可能存在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而因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同样具有偿性,故即使自然人向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也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

  • 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是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4 点击:181次

    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是劳动关系有些企业通过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以达到转变用工方式、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目的。本案中,由于企业与职工并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亦包含劳动用工管理、考核、报酬分配等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并非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性质上为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职工所领取的承包费实质上仍是劳动报酬,故此种内部承包协议并不能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14 点击:144次

    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争议的,不能仅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资发放主体来判断其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是应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等本质特征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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