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关系栏目:劳动关系的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后的劳务关系及受伤赔偿问题探讨,用他人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主播作为近年来的新兴热门职业,在提供劳动的方式、地点、时间、内容、获取报酬的来源等方面与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区别。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网络主播对签约公司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不够明显。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一般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等类似协议。民事协议的签订是行为人自主意思的体现。认定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判断。
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单位在1年内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践中,对原条件如何把握,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
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单位的事,现单位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赔58万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用人单位具有对等性。碧海公司与余先生之间原来形成的劳动关系随着余先生被蓝天公司聘用、与蓝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余先生与蓝天公司之间所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无权以余先生在此前碧海公司工作期间做出的相关行为为由解除与余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互联网平台不是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避风港”用人单位产生用工需求后,为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社会保险义务、降低用工成本,在自行招录劳动者后,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以共享经济的名义,要求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与该平台所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定期通过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下单的方式为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双方签订承包承揽协议,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审理此类案件,应辨清承包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二是看劳动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而劳动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工具时也会自带工具,所以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工问题的处理,既要保障此类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增加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可能性。但个案风险的存在,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要完全选择不再聘用此类劳动者。
劳动关系用工与民事雇佣用工有什么不同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从而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试用期制度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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