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关系栏目:劳动关系的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后的劳务关系及受伤赔偿问题探讨,用他人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利用假文凭骗取工作,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张某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行为属于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进入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于某自到该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当时未签劳动合同,于某自他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自聘用他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他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职前培训是否应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工厂主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自蔡某他们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禾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住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几种特殊法律关系情形劳动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非法组织用工问题,企业承包和分支机构用工问题,个体运输户用工问题,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工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民法上的承揽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基本形态,与劳动关系之雇佣本质类似。由于承揽关系的定作方并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工主体同样可以成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因此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产业领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尤其是人格上的从属性,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民法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标志。
北京劳动律师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样由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构成。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用人行为能力是法律规定的用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北京劳动律师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北京劳动律师解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劳动律师解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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