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观点栏:委托北京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聘请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释法,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评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北京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管辖,北京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财产保全问题,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办案指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实务指引等。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为避免电动自行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风险,来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缺乏保险常识,本预投保商业险而误投了交强险,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保险时又疏于审查,从而造成了重复投保交强险;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发展新客户,从而不加审查,为已经办理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再次办理了交强险。现实中,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亦多为以上两种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鉴定人回避制度难以落实。司法鉴定程序虽然对鉴定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因其利益关系所致,往往寻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以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此时,鉴定人一般不会提出自行回避。相对方当事人也难以了解委托人与鉴定人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提供回避理由,从而使鉴定人回避制度难以落实,影响鉴定的公信力。
交通肇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交通肇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贬值损失应否维护的探究车辆贬值损失不是交易价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主要是车辆适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使用、交换价值的减少,具有可预期性、确定性,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价值损失,交通事故只要一发生,它就存在了,不是说只有在交易时才产生,交易时的价值损失只不过是他的具体量化而已。即不交易自用的时候也存在,只不过是没有具体量化。比方说一个人有病去医院检查,此时,他已经生病了,虽然没有检查,但是不能说没生病,去医院院检查,只不过是对他的病情进行定性量化罢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因、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道路交通安全法把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一般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是当当事人对该认定书提出异议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不予采信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都是法官根据相关的证据作出的判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反应最普遍的问题即理赔及诉讼程序过于繁琐,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对近三年的统计数字进行分析,建议我院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效率,以期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确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设想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对受害人的公平不能以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和损害社会秩序为代价。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因此学说上也将其称为"危险责任"、"严格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判断一个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则优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没有,则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一方或双方有过错,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有过错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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