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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机动车驾驶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机动车保管者、承包租赁机动车者、保留所有权分期买车者、未办理买卖机动车登记手续的购车人、挂靠情形下的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驾驶被盗机动车肇事者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浅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 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要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衔接 虽然危险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吸收犯的法理。但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的较为宽泛,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种法定刑的期限幅度相对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造成量刑偏差的概率也随之上升。
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标准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及行业标准对于机动车的规定过于宽泛,如按照第一种观点,凡是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辆一律应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时下很多老年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也应当悬挂号牌。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恐怕会导致群众对机动车标准的质疑。
对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审查阶段撤回申请或者在执行阶段撤回申请,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依据《若干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法院审查后的结案方式作出强制执行或不准强制执行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发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应予纠正,或者行政相对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或者行政机关迫于其他行政干预,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工伤保护作为劳动保护的组成部分,其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劳动法规定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作出处理时,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但不能超越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
停车场机动车辆法律关系分析及司法实践研究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在停车场所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受寄托人的停车场,那么,法院就应该认为这是停车场的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关系,双方之间就不具备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法院就不可能判决要这个没有该车的实际控制权的停车场,承担该车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差,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祸首。在我县特别是农村地区,一些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差,他们不仅不能遵守交通法规,反而在车辆一到手,而没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边开边学,由于这些驾驶员缺乏交通法规知识,没有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不管在人群密集的道路还是在车辆拥挤的公路,一味追求快,横冲直撞,突然转弯等情况时有发生,随时都会引发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那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是说,危险驾驶是在特定道路上的犯罪,而不是简单重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不能将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认定为犯罪案件,从而扩大刑罚的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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