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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强调一点,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不能确定受害方是指控车辆而造成的事故的结论,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的确立意味着驾驶方对汽车本身危险责任、职业注意义务、优者负担、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意味着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优劣的改变进而平衡局面的形成,也意味着将对司法实践、司法观念提出一系列启发和挑战。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
浅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索赔权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保障发生汽车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着眼点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实际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汽车事故受害人享有的而不依赖于保险合同的更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害人的保险请求权,即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农村机动车肇事原因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初探关于肇事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这方面存在的争议主要是损害责任的分担,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在非机动车或行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的责任分担;二是肇事双方为机动车,该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
浅议旅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析与认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就旅游合同本身的性质看,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指个人所有的车辆,以非从事运输经营单位的名义入户,以个人名义实际运行的情况。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诉讼保全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一族队伍也快速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攀升,也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后,作为交警部门再也无权扣押肇事司机的车辆,而作为受害的当事人为了使自已的利益免受损失,只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能得到顺利执行。
浅谈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逃避隐匿。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巨额赔偿,不少交通肇事者选择了躲避。“能躲则躲、能藏则藏”,极尽所能,逃避受损害一方的追偿,这样也造成法院法律文书送达难。因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没有留下真实、具体的住所地址,还有些当事人所留联系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忙音,不是空号就是拒接,很难联系到当事人,导致在法院送达时困难重重,还有不少被告人不出庭应诉,那么很多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也只能缺席判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剧增的原因、特点及对策随着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及各种商业险的不断增多,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有了较大保障。但作为保险公司,其理赔应符合程序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因此,如果发生保险理赔纠纷,希望通过诉讼这条法律途径解决理赔问题,更希望得到具有法律说服力的处理结论,而不希望与当事人直接达成理赔协议,以杜绝后遗症隐患。同时,有的当事人出于对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考虑,也希望通过法院依法公正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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