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赔偿主体栏: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人、赔偿请求人,车主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车主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肇事司机非车主时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及请求人,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等。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主体做了特殊规定,包括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等。这些规定有的是继承民法通则的既有规定,比如,监护人责任;有的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网络虚拟主体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有的是对司法实践实行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侵权承担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的是对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澄清了处理原则,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侵权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
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他人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定主要责任在驾驶者的。原车主不负有赔偿责任。驾驶人不仅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还要负责赔偿原车主的财产损失。
私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付某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使用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吕某颅脑重度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的机器制造厂疏于管理,应当对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了赔偿。付某所在的机器制造厂由于管理上的不当,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也提醒一些企业要加强自己对于员工和自己财产的管理。
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时怎么判断交通事故责任 驾驶人违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行车时不注意观察周边的情况,不能及时发现交通信号,尤其是路侧的交通标志、标线。二是不能正确理解交通信号的深刻内涵,不能辨识交通信号给驾驶人提供的某些潜在危险的信息。三是驾驶人心存侥幸,过分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认为即使前方存在着某些危险,但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车主钥匙管理不善,车辆交通肇事后车主与肇事者共同担责 王某作为车主,对车钥匙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孙某随意将自己持有的车钥匙交给华某,对其保管的车钥匙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华某是直接肇事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车主王某、车主同事孙某因对车钥匙管理不善,判令与肇事者华某各承担总损失的三分之一。
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共有人之一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钟桌可以找马龙要求赔偿。《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共有人要对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马军与马龙因共有这辆卡车而成为连带责任义务人,马军无力履行对外的债务,马龙有履行的义务。马龙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马军要求追偿。
母子俩共有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本案中,小刘酒后将孙女士撞伤,侵犯了孙女士的身体健康权,虽然事故是由小刘一人造成的,但由于该汽车是由小刘母子共有,而且责任并不可分,因此由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孙女士可要求小刘母子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存履行义务后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机动车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机动车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运行供用者,运行供用者指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即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判断机动车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在意思支配人与利益归属人相分离情形下,则应以意思支配人为责任主体,而处于运行支配地位的人可以是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是机动车实际控制人。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文章根据“实际支配力+运行收益”的标准分析了转让而未过户、借用、租赁、被盗窃或抢劫及挂靠营运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认定,并通过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比较,讨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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