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赔偿主体栏: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人、赔偿请求人,车主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车主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肇事司机非车主时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及请求人,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等。
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分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应该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需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水平,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首先,在某些情形下,所有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所有人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将制动系统失灵的机动车出借给使用人且并未告知,造成该车与其他机动车相撞的事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
租汽车分公司只是肇事车辆的“名义主体”,并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采用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认为不应以登记名义人作为为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所有人,从而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
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人即出租车主的责任 车主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出租车发包承包关系,即王某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李某,李某每天交款50元。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王某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行的支配权交给了李某,由李某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王某仍然享有对出租车辆运行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对出租车发包给李某从事夜间运行中获得利益,此可从李某向其每天交款50元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事故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中得到反映。因此,王某作为车主与李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是由于梁某在从事夏师傅指派的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梁某的致人损害,应由夏师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进行分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承担解析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其自身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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