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赔偿主体栏: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人、赔偿请求人,车主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车主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肇事司机非车主时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及请求人,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等。
少年偷骑他人的摩托车肇事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本案的性质虽然是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本身的成因也作了认定。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即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摩托车这一事实。因此,本案应将王、张两人偷骑他人摩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连贯起来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来,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的摩托车是整个事件的基础原因,王某比张某大两岁,王某的智商、判断能力应比张某高,在高速驾车的过程中王某应当更懂得一些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搭顺路车受伤能否要求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二是吴某是否对搭“顺风”车受伤的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同意刘某搭乘便车,完全是出于同乡之情给予刘某的无偿帮助,是一种基于情谊的行为,双方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吴某和刘某之间不能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及形态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实务中较难把握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之一。目前,在我国尚缺乏与此相关的明确的立法界定,实务中可作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几部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车辆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的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盗抢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及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处理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担责吗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并确保机动车各项安全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面临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事故责任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化解侵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该法生效前的一些老问题以及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使得适用该法在适用的操作层面也有一定难度。本文以洪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依托,欲从案例着点,浅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主体、城乡赔偿标准、商业保险能否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判决等问题,以提升基层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能力,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为民司法。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问题机动车所有人依据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约定将车辆租给承租人或借用人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承租人或借用人单独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出租、出借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如果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到法院,则应依法不予以受理,应告知各原告分别起诉。因为受理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提出的诉讼应有必要的事实与理由。由于各原告的权利内容不是共同的,有的原告根本就不能提出某些诉讼请求,即是说有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与理由的,因而应不予受理。
受雇驾驶员负事故全责雇主对其伤害应否担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中肇事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是认定肇事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唯一依据,其可以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肇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原告郑某某虽然在导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划分交通事故中原告与案外人黄某某的过错责任大小,是对肇事双方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而非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如何划分本案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黄建军和搭乘人李玉兰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邀约和承诺关系。黄建军有安全运送的义务,黄建军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李玉兰在搭乘过程中自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黄建军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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