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赔偿主体栏: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人、赔偿请求人,车主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车主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肇事司机非车主时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及请求人,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等。
保留车辆所有权、分期付款买车的,原登记车辆所有者不负赔偿责任案判决书节选《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孙健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张国生在事发当天吃晚饭时,饮了一杯红酒,且存在骑自行车带人的情况,张国生、朱志霞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均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张国生、朱志霞无发生事故的过错,不负此事故责任。
职工为单位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之职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中的职工为所在单位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时,只能要求所在单位赔偿,而不能直接向职工索赔,这是现有法律规定的。但就终局责任来讲,职工若行为存在重大不当,单位在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职工追偿。职工在为单位工作时仍需要尽职尽责,否则有可能最终责任还是要追究到自己身上。
车主将车辆借给醉酒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明知酒后驾驶违反规定仍然驾驶,杨某明知张某酒后驾驶违反规定仍然出借车辆给张某,二人对酒后驾车违法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预见到,但是都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张某、杨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过失。三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非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后果的机械相加。
车辆在修理厂试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将车主马某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马某则认为汽车是在修理厂期间发生事故,自己并非肇事者,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甲汽车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何在?机动车辆在维修场所进行维修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汽车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他人身份证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与实际车辆所有人谁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秦某某作为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秦某某则认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马某,事故责任应当由马某来承担,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一般同归于一人,即购车者既是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本案中出借身份证购车,就出现了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审判实践中,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实际车主是否到庭参加诉讼。
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而乘坐,如何确定驾驶人对于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乘车人与驾驶人一起饮酒后乘坐该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去办事,表明其自愿承担交通事故风险;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遭受人身伤害,该乘车人不应要求驾驶人员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而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路管理局对行为人无视交通安全,擅自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物,占用道路影响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是承担行政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路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属其所有或管理的构筑物(即道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致使道路欠缺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存在管理瑕疵,致他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如果庞某在发生险情前车速正常,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得当,则庞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就不用承担责任,只由骑自行车的人赔偿报亭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借用他人的车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黄某应与和某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本案中,和某未取得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黄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却仍将车子借给他开,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两人的行为都不合法,因此应由黄某与和某共同承担损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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