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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日期:2017-12-27 点击:164次

    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关于生育子女的分歧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 夫妻间关于忠实义务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214次

    夫妻间关于忠实义务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且不存在人身性债务约定,忠诚协议内容可以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性。

  •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7-12-27 点击:210次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本金和已还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某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日期:2017-12-27 点击:215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纠纷即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倘若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日期:2017-12-26 点击:235次

    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案件中应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神经病(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日期:2017-12-26 点击:181次

    神经病人如何离婚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告知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对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真实信息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日期:2017-12-24 点击:198次

    对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真实信息一方能否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就分开,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系伪造,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现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之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167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之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银行支取记录及借条等证据,被告张某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和被告张某之间虽系父母子女关系,但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故本院确认两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沈某某对借款事实和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其辩称意见,故本院对被告沈某某的异议不予采信。

  •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日期:2017-12-13 点击:168次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随着中国经济多年来的持续高速增长,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空前活跃,融资环节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及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案涉纠纷发生在特殊身份的夫妻之间,对于借贷的真实性及债务清偿或免除情况的认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 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是否享有“平等处理权"
    日期:2017-12-09 点击:260次

    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是否享有“平等处理权"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方某处分房产的行为是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构成表见代理,吴某不得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该房屋是在方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的,因此,如果方某与吴某没有其他关于该房屋的约定,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张某作为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则应当保护第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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