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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日期:2018-03-25 点击:308次

    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 夫妻联手告“小三”“分手费”是否应当返还
    日期:2018-03-23 点击:249次

    夫妻联手告“小三”“分手费”是否应当返还被告应当全额返还10万元,理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原告陆民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李沛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10万元。

  •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日期:2018-03-22 点击:144次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日期:2018-02-24 点击:137次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离婚后,若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离婚一年内能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旦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情侣之间的借贷,是否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消除
    日期:2018-02-24 点击:148次

    情侣之间的借贷,是否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消除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 恋爱期间购房,登记为共有,未能结婚时处理原则
    日期:2018-02-02 点击:192次

    恋爱期间购房,登记为共有,未能结婚时处理原则一方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愿望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与恋爱对方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另一方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的,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 离婚时发现这8种情形,你可以要求让对方“净身出户”
    日期:2018-01-09 点击:111次

    离婚时发现这8种情形,你可以要求让对方“净身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日期:2018-01-02 点击:324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如果主张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出售,第三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
    日期:2017-12-30 点击:142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盘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

  •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向亲朋好友举债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7-12-29 点击:182次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向亲朋好友举债的认定标准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完善,未建立家庭借款制度,法官在办案时,如果不认真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特别是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效力问题,不加以分析就予以认定,势必为当事人虚列债务提供可乘之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不能因有利害关系人作证就对其证据一概否定,也不能因无利害关系人作证而对其证据一概认定;应综合案情具体分析,去伪存真,然后加以认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切实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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