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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日期:2018-11-29 点击:406次

    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进行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依照离婚协议或是法院裁判,遵循一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字面上理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 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8-11-29 点击:221次

    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又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又列出了在五种情形下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其中就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8-11-09 点击:194次

    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8-11-09 点击:162次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
    日期:2018-05-22 点击:193次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8-05-09 点击:246次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李某夫妇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理由是双方签订协议系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其提出的是具体的赔偿,而并非仅针对忠诚这一项起诉,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形。

  •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日期:2018-05-03 点击:207次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18-05-03 点击:641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典型案例解析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18-05-03 点击:297次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
    日期:2018-05-02 点击:225次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柴某的婚姻是因胁迫而成就的可撤销婚姻。但按照《婚姻法》第11 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柴某没有在登记结婚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并且其没有请求撤销并不是基于诸如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等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所以柴某不能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可另行通过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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