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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
    日期:2018-12-11 点击:189次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体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吗
    日期:2018-12-11 点击:271次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吗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

  • 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买了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8-12-10 点击:139次

    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买了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婚后会转为夫妻两人的房子吗
    日期:2018-12-10 点击:231次

    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婚后会转为夫妻两人的房子吗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住房并且取得了所有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该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后又复婚但未办理登记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恢复了吗
    日期:2018-12-10 点击:346次

    离婚后又复婚但未办理登记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恢复了吗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见,男女双方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自行恢复的。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吗
    日期:2018-12-10 点击:378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吗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 离婚时,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日期:2018-12-10 点击:154次

    离婚时,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马上再婚的婚姻有效吗
    日期:2018-12-10 点击:276次

    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马上再婚的婚姻有效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上诉,在十五天内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下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十五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日期:2018-12-04 点击:206次

    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日期:2018-12-04 点击:178次

    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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