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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对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真实信息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日期:2017-12-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真实信息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孙某;被告:田某。

2016年5月,孙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7月30日在秀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8月,孙某发现田某在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事发后,田某离开孙某,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

原告诉称: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田某未应诉答辩。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就分开,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系伪造,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现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对婚姻无效的情形进行审查。

(2)实践中,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情形比较复杂,应当对伪造身份信息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情形进行区分。对于一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满足婚姻关系的实质条件,即满足《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情形的,不宜否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提供真实信息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当告知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离婚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仅主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继续审理。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应首先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应找民政部门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2)目前民政部门的技术手段尚无法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主体身份的真伪进行审查,一旦出现伪造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会给认定合法婚姻关系的认定增加难度。

(3)对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情形,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 1989 ] 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 2001 ] 30号)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 2011 ] 18号)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 [ 2001 ] 44号)

5.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三、关于离婚

(一)关于骗取结婚证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实践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耒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或用虚假的姓名登记结婚,而民政部门由于审查不严给当事人颁发了结婚证。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当事人如以登记程序违法而要求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宣布登记无效的,该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果当事人拒绝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婚姻效力的认定。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存在着登记主体与真实同居生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对结婚证如何认定与处理?民政部门认为,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民政部门才撤销结婚登记,此外,如果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而骗取 ,应由法院处理。对此,代表们讨论认为,只要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应推定登记婚合法有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应当以结婚证上登记主体为离婚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自己姓名被他人冒用而要求撤销结婚证,或者以虚假名义登记结婚的双方要求撤销结婚证的,都不属民事案件审查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离婚的主体非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时,不应认定当事人为登记婚。而应以真实同居主体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作相应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 2008 ] 243号)

(五)关于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实践中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如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等等均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此,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

〖专家视点〗

1.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2.不能以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来撤销婚姻登记进而否定婚姻的效力。虽然婚姻登记程序不合法,但只要符合实质要件并经正式登记,就应当认可并保护该婚姻关系。

马忆南:《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一一一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4月第2期

3.婚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有效与否的判断要件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婚姻则不成立;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婚姻则无效。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所违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本案首先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而不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只有解决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决婚姻是否有效问题.....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王礼仁、罗红军、黄金波:《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断》,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第7版。

4.民政部办公厅2002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 2002 ] 129号)中,就安徽省民政厅请示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失效)第25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 2002 ] 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可以看出结婚登记的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仍应提起离婚诉讼金永南:《冒名结婚之法律救济》,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期。

(同类案例〗

1 .案号:(2014)汝民初字第00427号

〖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后共同生活,2007年1月9日,因被告不满结婚年龄,原、被告为被告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后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吴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年底,被告与原告生气后带着女儿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

〖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登记结婚时采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一人登记结婚时完全出于自愿,登记后共同生活多年,又育有一女,该登记瑕疵不能否认结婚的真实性;且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吴某甲年纪尚幼,跟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吴某甲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一原告系农民,河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 元,按此数额计算,8475.34元÷ 12月× 30%三 211.88元,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第36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2)原、被告婚生一女吴某甲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吴某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吴某甲18周岁。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2.案号:(2014)遂少民初字第40号

〖案情〗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用虚假身份信息与被告周某于2003年1月5日在遂平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甲。2014年5月2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胡某采用虚假身份信息(年龄虚假)与被告周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已年满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双方登记结婚也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婚后双方生育一个女儿,原被告双方应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但不能以此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交流,增加信任和理解,还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婚姻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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